规则44 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必须适当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在进行军事行动时,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环境附带受损害。尽管某些军事行动对环境的影响尚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冲突当事方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第2卷,第14章,B节
国家实践将这项规则确立为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可以说,它也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
国家实践表明,在武装冲突时对环境进行保护,不仅是因为保护平民物体的规则适用于环境,而且也是因为需要对环境进行此种保护得到了认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促使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法院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 Gabcíkovo-Nagymaros Project case)中承认,一国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利益已发展成为一种“根本利益”,该国可以据此来援引“危急情况”这项原则作为免除其他国际义务的依据。
[1]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项决议考虑了自然环境的重要性,该决议确认了伊拉克要为其非法入侵和侵占科威特所导致的环境损害和自然资源损耗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2]联合国大会在1991年和1992年通过的决议中也对这场战争期间产生的环境恶化表示深切的关注。
[3]出于这种关注,联合国大会宣布,“每年11月6日为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糟蹋环境国际日”。
[4]在科索沃危机中,北约对南斯拉夫的轰炸行动对南斯拉夫和邻国造成的环境损害也受到关注。
[5]许多国际文件都提及在武装冲突时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6]一些军事手册、正式声明和据报告的实践也对在武装冲突时保护环境的普遍要求做出了明确说明。
[7]对武装冲突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行谴责进一步反映了这项规则。
[8]在“核武器案”和“核武器(世界卫生组织)案”中,在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意见中,许多国家强调,国际法承认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它们并不仅限于专门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条约中提到的义务。
[9]也有证据表明,在海湾战争中对环境的关注影响了军事计划,比如据报道,多国部队出于对环境的考虑停止了某些攻击。
[10]此外,在1996年的“核武器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之内的活动尊重其他国家或在国家控制之外的区域的环境,并认为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11]可以说,如果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对环境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样说的根据是国际法院的结论。它说:承认保护一国的生态平衡是一种“根本利益”
[12],还说,国家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之内的活动尊重其他国家或在国家控制以外区域的环境的义务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13]此外,有事例表明,这项习惯法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一国内部的冲突方。在《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为此目的起草一项条约规则的意见得到了一些代表团的赞同。
[14]虽然当时未被通过,但是自从1977年以来,同意国际人道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支持。而且,许多环境法中的条约适用于一国在其领土内的行为(见下文)。也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实践表明,保护环境的义务也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这包括军事手册、正式声明,许多国家向国际法院提交的关于“核武器案”的意见。这些实践均表明,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必须保护环境。
[15]实践表明,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及无论如何减少对民用物体的附带损害的义务(见规则15)也同样适用于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指南》对此做出了规定。
[16]军事手册和正式声明也认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损害的的发生。
[17]1995年,第26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号召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在他们的军事行动中从事一切可能破坏或者损害水资源的行为”。
[18]实践表明,尽管某些军事行动对环境的影响缺乏科学方面的确定性,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冲突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防止不当损害的义务。由于在策划攻击时需要估计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因此对环境的全面影响必然存在不确定性,这意味着,“预防原则”与这种攻击尤为相关。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
[19]此外,还存在认为这项环境法原则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实践。在“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指出,其在1995年的“核试验(请求审查该情事)案”中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在武装冲突中实际使用核武器。
[20]这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原则。该原则在1995年的“核试验案”中是一个争论的重点。
[2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993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报告中指出,预防原则是“一项正在出现的、但已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其目的是]预见和防止对环境的损害,以便确保在有严重或者无法逆转的损害的危险下,缺少科学方面的确定性不应成为推迟采取防止上述损害的措施的理由”。
[22]这一主张没有遭到任何国家的反对。
在相关的条约没有涉及此内容时,关于环境法的条约在武装冲突期间是否继续适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武装冲突时期保护自然环境的指南》认为,国际环境法“在不与武装冲突所适用的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在武装冲突时期继续适用”。
[23]在“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并未直接论及此问题,但是认为,环境法“指出了在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和规则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24]少数国家在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有关此案的意见中对此问题的分析持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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