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38 冲突各方必须尊重文化财产:(一)在军事行动中须予以特别注意,以避免损害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教育或慈善目的的建筑以及历史纪念物,除非它们属于军事目标。(二)禁止将对于每一民族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之财产作为攻击之目标,除非为军事必要所绝对要求。第2卷,第12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文化财产为民用时,不能将其作为攻击的目标(见规则7)。只有在作为军事目标的情况下,才可以攻击文化财产(见规则10)。《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强调,在国际性或者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教育或者慈善目的的建筑物以及历史纪念物的行为构成战争罪,“条件是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1]许多军事手册都规定,如果不是用作军事目的,就应当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教育或者慈善目的的建筑物以及历史纪念物,以免使其遭到破坏。
[2]许多国家的立法也重申了这个义务,规定攻击这些目标是可惩罚的犯罪。
[3]各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都对诸如在阿富汗、朝鲜、伊朗和伊拉克之间、中东地区和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中发生的对这些物体的攻击行为进行了谴责。
[4]在对军事目标的任何攻击中,必须采取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对民用物体的附带损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把这种损害减到最小(见规则15),要特别注意避免对珍贵的民用物体造成破坏。这项要求早已得到《利伯守则》、《布鲁塞尔宣言》和《牛津手册》的承认,并且在《海牙章程》中得到了编纂。
[5]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的责任委员会的报告把“对宗教的、慈善的、教育的和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和纪念碑的肆意损害”确定为应该受到刑事追诉的违反战争法与惯例的行为。
[6]各种正式声明也援引应该予以特别注意这项要求。
[7]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新红月国际大会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除了要遵守禁止指令攻击文化财产和礼拜场所的义务之外,还要保护这些物体。
[8]关于“对每一民族的文化遗产有重大意义的财产”,《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试图通过鼓励给这种财产加以蓝白相间的盾状防护标志的方式来加强其保护,
[9]还通过将攻击的合法性限于极为例外的情况来加强其保护,即仅在“军事必要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此项义务。
[10]至本书写作之时,已经有111个国家批准了《海牙公约》。正如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大会和该公约的非缔约国所说,该公约中的保护和保存文化财产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认为是对习惯国际法的宣示。
[11]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1995年的“塔迪奇案”(
Tadić case)中指出,依据习惯国际法,《海牙公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12]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和保护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有重大意义的财产。
[13]从事此类实践的国家有些还不是或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14]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有重大意义的财产进行攻击是犯罪行为。
[15]1999年经协商一致通过的《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的第二议定书》更新了《海牙公约》,规定了1954年以来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在这方面,重要的是,正如在预备会议中许多国家所要求的那样,《第二议定书》保留了军事必要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放弃保护的规定,而且该议定书还澄清了它的含义。该议定书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以及在此期间,才可以援引基于军事上绝对需要而放弃保护这项例外,即(一)该项文化财产所起的作用已使其变为了军事目标,并且(二)的确已没有其他办法能够像对该目标采取敌对行动那样获得相同的军事优势。
[16]《第二议定书》还进一步规定,存在这种军事必要必需的情形必须由一定级别的军官来决定,如果需要攻击,当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有效的警告。
[17]在《第二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对基于军事必要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放弃保护所作的这种解释没有发生争议。
不应把这条规则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1)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6条中禁止攻击文化财产的规定相混淆,后两者没有规定军事必要所绝对必需的情况下放弃保护。
[18]正像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许多声明所强调的,这些条款仅仅包括数量有限的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即那些组成“人们”(也就是说人类)的文化或精神遗产的财产。但是,《海牙公约》规定的范围要更广,包括组成“每一民族”文化遗产的财产。
[19]《附加议定书》所包括的财产必须是非常重要以至于即使没有标记也将为所有人认可的财产。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有些国家指出,尽管没有对这种放弃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如果这种非常重要的文化财产被非法用作军事目的,那么还是可能会成为攻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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