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6 武装部队或者武装团体不得征募儿童。第2卷,第39章,C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都禁止征募儿童。
[1] 这一规定同样规定在《儿童权利公约》、《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以及《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之中。
[2]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无论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还是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都将构成一项战争犯罪。
[3]此项战争犯罪也规定在了《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之中。
[4]在其关于设立塞拉利昂特别法院的报告中,联合国秘书长认为,《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早已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5]一些国家的军事手册、
[6]包括那些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
[7]都禁止征募儿童。它同样也被许多国家的立法禁止。
[8]本研究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据称的征募儿童入伍的事件(如在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缅甸和乌干达)一般都受到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谴责。
[9] 在1999年通过的一份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强烈谴责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征募儿童的行为。
[10]在1996年通过的一份有关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命运的决议中,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告诫所有非洲国家(尤其是爆发内战国家的交战方)“避免征募儿童入伍”。
[11]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在1986年和1995年通过的决议都强调了禁止征募儿童的重要性。
[12]1999年,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要求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确保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刑事制裁措施),以制止征募儿童参加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的行为。
[13]《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院规约》将征募儿童参加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的最低年龄确定为15岁。《儿童权利公约》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14]在对《儿童权利公约》做出批准时,哥伦比亚、荷兰、西班牙和乌拉圭表示反对该公约所确定的年龄限制为15岁的规定,它们赞同将此年龄限定在18岁。
[15] 在1999年的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加拿大、丹麦、芬兰、几内亚、冰岛、墨西哥、莫桑比克、挪威、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和乌拉圭都承诺将征募的年龄限制提高到18岁。
[16]在同一届大会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表示,该运动将继续根据《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行动计划》的规定做出努力,以贯彻不征募不足18岁的儿童入伍这项原则。
[17]《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也将这一年龄限制确定为18岁。
[18]18岁也是《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确定的年龄限制,而且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的一份决议也支持这一年龄限制。
[19]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各国缔约国应确保不满18 周岁的人不被
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而且,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 周岁的人。
[20]联合国秘书长宣布了参加联合国维和使命的士兵的最低年龄要求,并要求各国派出年龄不低于21岁的分遣队战士,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士兵的年龄都不得低于18岁。
[21]尽管迄今为止还不存在一套有关最低征募年龄的统一实践,但各国之间的共识是不应低于15岁。另外,《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还规定,在征募15至18岁的人入伍时,应优先征募年龄较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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