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2 一旦迁移之理由不复存在,被迁移的人有权平安、自愿地返回其家园或者惯常居所地。第2卷,第38章,D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定为一条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返回家园的权利适用于那些因冲突导致流离失所的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而不适用于那些被合法驱逐的非国民。
《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依此被撤退之人,一俟该区域内战事停止,应立即移送回家。
[1]一般来说,自愿回家的权利在其它一些条约中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板门店停战协议》和《非洲难民问题公约》。
[2] 《世界人权宣言》承认“人人……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3]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4]区域性人权条约也有类似规定。
[5]一些军事手册强调指出,须及时对流离失所加以限制,且必须允许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或惯常居住地。
[6]许多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也支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这项权利,它们大多数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例如发生在阿布哈兹(格鲁吉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菲律宾与塔吉克斯坦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7]该权利还得到一些和平协议以及有关难民与流离失所者的协议的承认,这些协议例如涉及发生在阿布哈兹(格鲁吉亚)、阿富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朝鲜、利比里亚、苏丹和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冲突。
[8]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诸多场合都一再提到难民权利和流离失所者平安地自由回家之权利。
[9]《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规定:“迁移不得长于当前情况所需要”。
[10]除了返回他们的出生地或惯常居住地的选择之外,《指导原则》还规定了流离失所者有权在国内另外地方自愿重新定居。
[11]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
《非洲难民问题公约》和《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中均规定了主管当局有义务采取措施,为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地返回家园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
[12]该义务还规定在一些和平协定和其它的协议
[13]、国内立法
[14]、正式声明和其它实践
[15]、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决议
[16]、以及由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
[17]中。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它们在诸多场合都呼吁,无论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冲突各方都应为流离失所者自愿、平安返乡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
[18]联合国秘书长及其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特别代表已经提交了报告,提到在许多武装冲突局势下已经或将要采取的,符合便利流离失所者自愿、平安返回义务的各种措施。
[19]为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返乡及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确保平安返乡的措施,特别是清除地雷;提供援助以满足基本需求(住所、食物、水和医疗);提供建筑工具、生活用品和农业工具、种子以及化肥;恢复学校、技能培训项目和教育。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找到这样一些事例,即允许流离失所者(或他们的代表)在回乡之前探访该地区,以对有关安全及物质条件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20]实践还表明,赦免是为返乡提供便利的适当措施,因为它可以保证返回者免于因诸如逃避征兵或叛逃的行为而受到指控,但是不适用那些实施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见规则159)。
[21]虽然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加以不利区别的规则均适用于流离失所者(见规则88),但是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强调了不对返回者加以歧视的重要性。因此,所有保护平民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均应平等地适用于已经返乡之流离失所的平民 。
[22] 一些条约和其它文件
[23]、国内立法与正式声明
[24]、以及联合国与国际会议关于发生在中美洲、阿富汗、哥伦比亚、格鲁吉亚、利比里亚、莫桑比克和前南斯拉夫的冲突的实践
[25]也承认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