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冲突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对平民与战斗员加以区分。只可针对战斗员实施攻击。禁止直接针对平民实施攻击第2卷,第1章,A节
国家实践将此规则确立为一项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范。本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有关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实践都对另外两者的合法性起着强化作用。本规则中的“战斗员”一词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用以表明那些不享有给予平民的免受攻击的保护的人员,但并不意味着此类人员拥有战斗员或战俘的地位(见第33章)。另外,本规则须与另外两条规则,即本书规则47和规则6一并解读;其中前者规定禁止对被认为失去战斗力的人实施攻击(见规则47),后者则规定应保护平民免遭攻击,除非他们正在直接参与敌对行为。(见规则6)。针对平民的交战报复行为将在第41章中予以探讨。
区分平民和战斗员原则最早出现在《圣彼得堡宣言》中。该宣言声称:“各国在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唯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
[1] 虽然《海牙章程》本身并没有对平民和战斗员进行区分的规定,但是该章程第25条的规定却是基于这一原则做出的,该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2] 区分原则现在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第51条第2款及第52条第2款中,而且缔约各方均未对这些条款做出保留。
[3]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攻击”意指“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
[4]在通过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墨西哥认为第51条和第52条如此重要,以致它“不能成为任何保留的对象,因为此类保留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并将破坏该议定书的基础。”
[5] 同样是在这次外交会议上,英国宣称,第51条第2款是对已有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肯定”
[6]。
在《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三》以及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渥太华公约》中,均能找到禁止攻击平民的规定。
[7] 此外,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构成战争罪。
[8]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都规定,必须对平民和战斗员加以区分,并禁止对平民进行攻击,其中有些国家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9] 瑞典的《国际人道法手册》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所规定的区分原则属于习惯国际法规则。
[10] 另外,很多国家的国内立法规定,对平民进行攻击构成刑事犯罪,这其中包括那些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11]在1969年的“卡西姆案”(
Kassem case)中,以色列拉马拉军事法院认为,平民应免于遭受直接攻击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之一。
[12] 此外,许多国家的正式声明都援引了这一规则,其中有些国家不是或者当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当事方。
[13] 同时,《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还曾经援引该规则用来对抗非缔约国。
[14]在国际法院审理的“核武器案”(
Nuclear Weapons case)中,很多国家在其诉状中都援引了区分原则。
[15] 在本案的咨询意见里面,法院认为,区分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首要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不容逾越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之一。
[16]1973年10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通过之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呼吁中东冲突各方尊重战斗员和平民之间的区分规则。相关国家(埃及、伊拉克、以色列和叙利亚)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17]《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2款禁止将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列为攻击对象。
[18] 禁止攻击平民还规定在《常规武器公约》的《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中。
[19] 该公约的《议定书三》也有相同的规定。根据2001年经协商一致通过的对该公约第1条的修正案的规定,该议定书可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20] 有关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渥太华公约》规定,“对平民和战斗员须加以区分的原则”是该公约存在的基础之一。
[21]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构成战争罪。
[22] 另外,这一规则在其他一些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文件中也能找到。
[23]可适用于或者已经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军事手册都规定,必须对战斗员和平民加以区分,只能将前者作为攻击目标。
[24]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攻击平民都属于犯罪。
[25] 同时,也有一些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正式声明援引了区分原则,并谴责那些针对平民所进行的攻击。
[26]在前文所提到的“核武器案”中,各国向国际法院所提交的意见总体而言也倾向于承认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
不论在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未发现违反该规则的正式实践。这一规则有时候也以其他表述出现,尤其是以“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原则”的表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未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属于这里所说的“非战斗员”的范畴。
[27]那些据称违反了该规则的行为通常也会遭到各国的谴责,不论冲突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
[28] 同样,在很多国际性和非国际性冲突情势下,联合国安理会都对那些据称是针对平民的攻击进行了谴责或要求停止这种攻击,其中所涉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富汗、安哥拉、阿塞拜疆、布隆迪、格鲁吉亚、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里昂、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及被以色列占领的领土。
[29]早在1938年,国际联盟大会就指出,“故意轰炸平民居民是非法的”。
[30] 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郑重宣告,在武装冲突中对行动负责的相关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应当遵守禁止攻击平民居民的规定。
[31] 随后,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通过的一项关于武装冲突中对人权之尊重的决议宣称:区分原则应适用于所有武装冲突。
[32] 1999年,第27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了《2000年-2003年行动计划》。该文件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对于攻击平民居民本身及未直接参与冲突的平民之完全禁止”。
[33] 2000年,联合国安理会也通过了一项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决议,重申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护者为目标的行为。
[34]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中的实践、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相关实践,特别是其在“塔迪奇案”(
Tadić case)、“马尔蒂奇案”(
Martić case)和“库布雷什基奇案”(
Kupreškić case)中的实践,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在阿根廷拉塔布拉达(
La Tablada)事件相关案件中的实践都进一步表明,区分平民和战斗员这一规则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35]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曾呼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对区分战斗员和平民这一原则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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